新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議案審議辦理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6-03-21 丨 閱讀次數:
(2016年2月24日市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現對本次大會議案的提出、審議和辦理,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議案的范圍
(一)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團、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和關系到全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依法應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等機關或其他組織處理的問題,例如:修公路、建工廠、辦學校、劃撥某項??畹仁马?,屬于政府的職權范圍,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范圍,請不要作為議案提出。
二、關于議案的審議和辦理
(一)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本次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本次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二)代表團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大會提出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本次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三)向本次大會提出的議案,經審議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四)向本次大會提出并被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之前,提議案單位或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三、關于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和時間
2016年2月26日下午5時為向本次大會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超過截止時間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四、關于提出議案的注意事項
(一)代表提出的議案,一要寫明所要解決的是什么問題,二要寫明要解決該問題的理由,三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二)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時,應分別按“提議案人”和“附議人”欄中的要求填寫。在同一件議案中,請不要重復簽名。
(三)代表團向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后,再送大會秘書處議案組。
(四)為便于辦理,所提議案應一事一案,填寫一份議案紙,不要把兩個內容不同的事,作為一份議案提出,寫在一份議案紙上。
(五)代表向大會提出的議案,請用會議印發的議案紙,并按要求將內容、姓名、詳細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郵政編碼等書寫清楚。議案字跡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團工作人員協助抄清后,再送交大會秘書處議案組,同時將所提議案電子文本上傳到新鄉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議案、建議網上辦理系統中。